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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远程提审”、“云间”庭审系统公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0-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5日上午,淮阳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郭磊依托“云间”庭审系统出庭公诉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疫情当前,淮阳区检察院积极推进疫情防控期间信息化办案进程,在办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积极与法院、看守所沟通协商,针对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充分运用“远程提审”、“云间”远程庭审方式,努力实现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淮阳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及时阅卷、制作告知文书、提讯证、阅卷笔录等,通过刑执部门联系看守所安排提审。 

  

  2月23日上午,承办人在办案区使用“远程提审”系统对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承办人以速裁程序将该案起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后,与法院、看守所沟通协商使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网上开庭审理。

      2月25日,承办检察官认真准备庭前工作,与法院和看守所密切沟通,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审判员、公诉人、看守所三方连线,实时进行视频对话。审判长通过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公诉人依法履行出庭支持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次进行,整个庭审严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后查明,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甘肃牌照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淮阳区北二环白楼镇王庄路段时,追尾受害人谷某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淮阳区北二环防疫卡点被执勤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经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主审法官对案件做出了当庭宣判,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整个庭审过程持续21分钟。 

      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淮阳区检察院及时转变工作方式,通过信息化办案,确保检察业务不停,诉讼监督不弱,较好地实现了“共享平台、高效协作、快速审理、安全防疫”的效果。 

 

版权所有: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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