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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有关工作情况
时间:2017-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周口市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

欺凌和暴力有关工作情况

一、办理中小学生暴力犯罪相关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妥善处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

2016年以来,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坚持“少捕慎诉”的工作理念,共受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41人,其中逮捕人数19人,不捕人数22人;受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55人,现已起诉38人,有1人做不起诉决定;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积极落实针对未成年人的八项特殊制度,共对29人实施了法律援助,共对45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共对18人实施了心理矫正,合适成年人到场数共30次,从各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3人,法律帮助17人,对21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20名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采取刑事和解手段,淡化社会矛盾,刑事和解案件数共7件。

综合我市情况来看,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案件罪名多集中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上,很多案件都是由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小摩擦引起的,与成年人故意引发的恶性案件在主观上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办案中,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坚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努力达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从严掌握批捕、起诉标准。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2016年全市共有7起案件因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而不捕,化解了矛盾,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利回归校园创造了条件。二是依法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从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起诉后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此外,我市还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亲情会见、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专门工作机制。三是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件情况,依法派员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更好的把握证据标准,为下一步的诉讼活动夯实基础。对已经到检察环节的校园暴力案件,慎重对待,依法办理。四是校园暴力类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大部分均为未成年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注重双向保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送法进校园等法制活动的开展,树立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从真实案例出发,剖析犯罪的危害,从源头上预防校园暴力等案件的发生。

(二)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件

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危险性大,对涉案未成年学生的成长非常不利,因此必须严厉打击,从重处理。2016年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共受理该类审查逮捕案件16人,逮捕13人,受理审查起诉30人,现已起诉14人,追溯漏犯3人。

初中、高中在校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加之自身德育教育、法律教育缺失,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存在薄弱环节,往往受到来自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受社会闲散人员的蛊惑,组织多名在校学生,形成小的“团伙”“组织”,受社会闲散人员的控制,在校内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后,向社会闲散人员寻求帮助,向同学寻求报复,在社会闲散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需要帮手时,这些学生自然也就觉得责无旁贷,甘当小弟,甚至不计报酬,不顾后果,任其驱使。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市未检部门通过对相关涉案学校下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内学生的监管力度,开展法制教育课堂等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与其他执法部门配合开展对学校周边黑网吧等不良场所的清理工作,打掉社会青年腐化蛊惑在校学生的地点场所,预防犯罪萌芽的滋生。

二、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法治宣传,开展校园欺凌和暴力预防工作的有关情况

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校园为预防重点,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开展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活动,选派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通未成年人普法课堂等多种形式,为广大未成年人宣讲法律知识。2016年以来,全市共独立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2个,参与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14个,共有97名高水平高素质的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自20166月最高检推广“法治进校园”活动以来,至20174月,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639次,受教育人员达125万余人,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5万余份,制作相关影视节目6个,创办未检主题“两微一端”数共9个,达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三、积极参与中小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校园安全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是积极促进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促进相关部门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整治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

例如我市沈丘县检察院为有效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减少甚至杜绝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时并有针对性的向社会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具体要求如下:一要求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加大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黑网吧和KTV突击检查力度。相关部门配合学校经常对学校周边的网吧、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排查,坚决防范中学生进入这些地方。二全县各学校开展校园危险物品、学生手机专项清理活动,对可能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学生手机的寝室、课桌等地点进行清理,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管制刀具等物品远离校园。同时,增加校园公共电话数量,既满足学生与家长沟通的需要,又避免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登陆QQ或其它聊天工具。寄宿制学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校内居住。严禁在外自行租房居住,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离开学校。建议每天早、晚对学校寝室例行检查,严防学生夜不归宿。三是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乡镇中心校、学校)要建立辖区留守少年信息库。应经常不定时抽查各校留守少年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各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留守少年的在校管理,并与家长及学生所在社区多方合作,加强联系,沟通,时刻关注留守少年动向,共同做好留守少年的监督、教育工作。四是学校所在居委会(社区)要配合学校成立矛盾化解和安全巡逻组织,在关键时段、主要路段进行巡逻,密切关注校园周边突发事件,及时协助学校处理,防止针对学生的抢劫、伤害、斗殴行为的发生。

沈丘县教体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召开了全县各学校校长、副校长参加的“预防学生犯罪,保障学校安全,提升教师素质”为主题的工作会议,会上宣读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针对建议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号召各学校进行了安全隐患、危险物品清理行动。经过此次大清理活动,学校进一步净化了学校环境,成为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禁区,大量离家较远之前选择在外住宿的学生回归校园,学生在校园内通过手机聊天、上网等现象也得到禁止。通过清理活动,在校学生参与犯罪或被犯罪侵害的现象明显减少,取得了良好的预防犯罪效果。

二是加强对留守、闲散、流动、刑释解教、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例如我市扶沟县检察院开展“四关爱”活动,关爱留守儿童、关爱特殊学生、关爱在校女生、关爱特困学生。针对留守儿童亲情缺失、生活缺助、心里缺疏、安全缺护的“四缺现象”和单亲家庭孩子性格孤僻等特点,女检察官特别护未队开展结对子关爱活动。与扶沟县包屯镇16所小学426名留守儿童建立起帮扶关系,通过电话连线谈心、邮寄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节假日邀请孩子们到家中做客等方式,架起与留守儿童爱心通道和亲情桥梁,使这些儿童身边有了检察官妈妈。结合部分特殊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遇到困难和挫折易于产生心理偏差、难以走出心理阴影等特点,特别护未队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为平台,向全县45所中小学公开联系电话,建立微信和QQ群,主动加强与坠网学生联系,倾听他们心声,解答他们诉求,并抓住问题症结,开展心理疏导,实施心理救助,让他们重新找回阳光开朗、自信的自我,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当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着力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办案各个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其正常回归社会。

四是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建立专门帮教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开展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是结合公安、司法部门,清理学校周边的环境,关闭开在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不易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结合家长、学校,预防青少年学生沉迷网络,遏制通过网吧传播的暴力、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

六是继续推行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传达室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严把进出关,杜绝学生未请假外出和社会上“混子”乘虚而入,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四、落实中央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主要举措

1.我市未检部门积极与我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取得联系,了解重点院校的外部环境,内部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历史状况,有针对性的协助学校开展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和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活动,并向学校公布联系方式,提供最方便的法律咨询服务,注重收集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和问题,听取老师和学生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诉求和意见,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开展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

2.我市按照省院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制订了开展组织打击“校园暴力”活动的实施计划,结合正在进行的“送法进校园”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部署。首先从思想、组织、人员、保障上认真做好活动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挑选出政治理论水平高、专业知识精、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干警作为此次活动人选,未检部门准备了在活动中发放的预防校园暴力活动的宣传资料。结合本地中小学的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宣传组织打击“校园暴力”活动,宣传预防校园暴力犯罪,增强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影响力。

3、制定相关预防校园暴力及送法进校园的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签发,共同部署,形成社会联动。周口市检察院联合周口市教育局、共青团周口市委会签了《关于开展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活动的意见》、《“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方案》等文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一)周口市郸城县小周故意伤害案

1、 基本案情

20161月份,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小周(16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发现小周系在校学生,因与同桌小孙(16岁)在课间发生了轻微的口角争执,随在放学后,将小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小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了解案情后,我院未检部门及时与双方家长沟通了解情况,安抚小孙及其家长的情绪。到校了解小周平时表现,经了解得知,小周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老师及同学对其评价较好,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所致。后在我院未检部门的及时沟通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小周的家长积极赔付了小孙的医药费,考虑到小周与小孙系同桌,平时关系还不错,小孙及其家长谅解了小周的犯罪行为。我院未检部门综合以上情况,依法对小周作出不逮捕决定。在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我院未检部门积极与法院沟通,建议对小周依法从轻处罚。在小周被判处管制一年的刑罚后,我院未检部门及时封存小周的犯罪记录,使小周能够顺利地回到校园继续接受教育。

2、典型意义

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办案各个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及时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使其能够尽快的回归社会,走上正常的道路。

(二)周口市淮阳县张某某等人抢劫抢夺案

    1、基本案情

2016419日下午,被告人小张、小王一、小王二窜至淮阳县鲁台镇一中旁老网吧,看到鲁台镇一中学生张科文和同学王乐乐正在上网,二人的手机在电脑桌上放着,被告人小张、小王一、小王二顿生歹意,谋求钱财。张科文、王乐乐上网结束返校时,小张、小王一、小王二尾随其后,除言语威胁外,小王一还以自己患有艾滋病,不给钱就咬人的方式恐吓张科文、王乐乐,因没有劫取到现金,后劫走王乐乐的一部“贡米”牌手机,夺走张科文一部“华为”牌手机,案发后均追回。

检察院受理后,结合以往审查多个同类案件,认为学校旁设置网吧和多数网吧无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的规定,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并使网吧成为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和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犯罪的“双层”温床。就此,我院向文化、教育、公安部门联合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三机关联合开展整治活动,重点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网吧,营造良好教学环境,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

    2、典型意义

打击抢劫、抢夺暴力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安定民心的重要一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更具有典型性意义,而严格文化娱乐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铲除滋生该类犯罪的温床是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和对网吧实施重点清理整顿后,我县的网吧准入门槛提高,在营网吧制度规范,落实制度严格,未成年学生校外上网人数下降,学校的教学秩序严谨,学习风气浓郁,管理水平上升,学校暴力犯罪率下降,整个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三)周口市太康县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1、 基本案情

20169416时许,小程纠集小于、小赵、小王、小张、小杨,因琐事到被害人小孙所在的太康县城关镇中学,小程、小于将小孙手机要走,六人把小孙带至太康县城关镇河滨公园望星空溜冰场对面的小树林内,对小孙进行殴打,并使用竹竿殴打小孙,强迫小孙下跪磕头,撕扯小孙的衣服等,后将小孙包内现金35元人民币拿走。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小孙伤情为轻伤二级。小孙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420元人民币。

2、典型意义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于2016107日向西本院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小程、小张、小于、小杨、小赵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寻衅滋事之刑事责任年龄,经过做民事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我院按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六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殴打时间长,手段恶劣,对被害人身体、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但因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好的方面是经过努力双方已民事调解。

(四)周口市郸城县刘某等人校园抢劫案

20153月份的一天,郸城县新实验中学来了几个不速之客,刘某、王某、刘某东(其中刘某、王某为未成年人)等人趁着夜色翻进校园,对301宿舍,302宿舍的多名学生进行抢劫。

目前,刘某、王某、刘某东均已被判刑,在为他们感到深深惋惜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目前此类校园暴力事件依然频繁出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值得我们注意

1、法律意识观念淡薄。刘杰几人都是初中文化程度,都是在中学辍学,辍学后,并无正当职业,在日常生活中以吃喝玩乐为目标,对法律知识根本没有系统的学习和了解。在几人到案后,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直到案件判决,才知道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可是此时后悔已经晚了。

2、家庭关注不够。我们常说每一个孩子对父母来说都是天使,这些折翼的天使,并非他们生来如此,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并没有给他们予以足够的关注,这其中,有的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照看;有的父母离异,孩子早早的承受不能承受之重,自暴自弃,放任自己,随波逐流;也有的父母溺爱,但是从来没关注过孩子内心真正的需求,导致孩子叛逆,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3、社会帮教不足。目前,社会对这些未成年无业人员的社会帮教不够。可以说,十几岁的年龄,正是自身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可塑性非常强,一旦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这些未成年的孩子却是最危险的一个群体。检察系统目前已经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部门,但是这远远不够,未成年的成长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关注,从学校教育、到职业技术教育、再到社会保障、然后是犯罪后的帮扶教育,以及服刑期间的特别关注,释放后的跟踪观察,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去努力做到的。

针对目前未成年校园暴力的特点,有以下几点对策可以参考

1、加强法制教育,提升法律意识。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每年都会多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对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起到很大作用,但是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很难做到每个学校每个学生的覆盖。在党中央提出要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法制,应该作为每个学校学生的必修课。法律不仅仅能够惩治犯罪,更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加强重点管控,建立人员台账。未成年辍学无业人员,应当像其他例如社会流动人员、吸毒人员、信访人员一样建册立档,把这一部分人作为重点人员关注。就本案来说,刘杰在辍学前就是该校学生,其所抢宿舍也有他的同学和朋友。如果我们能提前通过人员状态分析提前做好工作,这些校园暴力案件也许能够避免。而这些工作,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所以对他们教育和挽救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对下岗职工有职业再教育、我们对农民有专业技术指导,这些工作,我们一样可以对未成年人去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未成年人辍学后,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目标,只好选择在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度日,在这些场所中,被一些有所谓兄弟义气的人吸引,逐渐养成了享乐混日子、好逸恶劳的心态,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也因为吃人嘴短,被所谓的兄弟喊去打架镇场子,抑或是像本案一样,去校园进行抢劫。这些人如果放任不管,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加强社会关注,健全保障机制。归根到底,大部分校园欺凌暴力案件的嫌疑人也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固定,很多暴力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也许只是为了让别人关注一下自己。他们不是生来就是恶魔,他们也有属于自己的梦想,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而一些成年犯罪嫌疑人抓住了他们的这个特点,给予兄弟般的关注,很容易让这些孩子产生归属感。这也是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这些犯罪的孩子,也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我们更多能做的,不是一味的放任,不是一味的严惩,是给予他像其他孩子一样的关注,当这些孩子也都有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国家的未来,也将无限光明。

周口市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

欺凌和暴力有关工作情况

一、办理中小学生暴力犯罪相关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妥善处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

2016年以来,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坚持“少捕慎诉”的工作理念,共受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41人,其中逮捕人数19人,不捕人数22人;受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55人,现已起诉38人,有1人做不起诉决定;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积极落实针对未成年人的八项特殊制度,共对29人实施了法律援助,共对45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共对18人实施了心理矫正,合适成年人到场数共30次,从各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3人,法律帮助17人,对21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20名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采取刑事和解手段,淡化社会矛盾,刑事和解案件数共7件。

综合我市情况来看,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案件罪名多集中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上,很多案件都是由同学之间的小矛盾小摩擦引起的,与成年人故意引发的恶性案件在主观上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办案中,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坚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努力达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从严掌握批捕、起诉标准。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2016年全市共有7起案件因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而不捕,化解了矛盾,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利回归校园创造了条件。二是依法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从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起诉后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此外,我市还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亲情会见、快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专门工作机制。三是对已经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件情况,依法派员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更好的把握证据标准,为下一步的诉讼活动夯实基础。对已经到检察环节的校园暴力案件,慎重对待,依法办理。四是校园暴力类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大部分均为未成年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注重双向保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送法进校园等法制活动的开展,树立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从真实案例出发,剖析犯罪的危害,从源头上预防校园暴力等案件的发生。

(二)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件

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危险性大,对涉案未成年学生的成长非常不利,因此必须严厉打击,从重处理。2016年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共受理该类审查逮捕案件16人,逮捕13人,受理审查起诉30人,现已起诉14人,追溯漏犯3人。

初中、高中在校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加之自身德育教育、法律教育缺失,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存在薄弱环节,往往受到来自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受社会闲散人员的蛊惑,组织多名在校学生,形成小的“团伙”“组织”,受社会闲散人员的控制,在校内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后,向社会闲散人员寻求帮助,向同学寻求报复,在社会闲散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需要帮手时,这些学生自然也就觉得责无旁贷,甘当小弟,甚至不计报酬,不顾后果,任其驱使。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市未检部门通过对相关涉案学校下发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内学生的监管力度,开展法制教育课堂等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与其他执法部门配合开展对学校周边黑网吧等不良场所的清理工作,打掉社会青年腐化蛊惑在校学生的地点场所,预防犯罪萌芽的滋生。

二、加强对中小学校的法治宣传,开展校园欺凌和暴力预防工作的有关情况

我市市县两级未检部门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帮教体系。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校园为预防重点,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开展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活动,选派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开通未成年人普法课堂等多种形式,为广大未成年人宣讲法律知识。2016年以来,全市共独立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2个,参与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14个,共有97名高水平高素质的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自20166月最高检推广“法治进校园”活动以来,至20174月,全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共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639次,受教育人员达125万余人,发放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5万余份,制作相关影视节目6个,创办未检主题“两微一端”数共9个,达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三、积极参与中小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校园安全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是积极促进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管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促进相关部门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整治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

例如我市沈丘县检察院为有效预防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减少甚至杜绝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时并有针对性的向社会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具体要求如下:一要求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加大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黑网吧和KTV突击检查力度。相关部门配合学校经常对学校周边的网吧、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排查,坚决防范中学生进入这些地方。二全县各学校开展校园危险物品、学生手机专项清理活动,对可能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和学生手机的寝室、课桌等地点进行清理,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管制刀具等物品远离校园。同时,增加校园公共电话数量,既满足学生与家长沟通的需要,又避免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登陆QQ或其它聊天工具。寄宿制学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校内居住。严禁在外自行租房居住,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离开学校。建议每天早、晚对学校寝室例行检查,严防学生夜不归宿。三是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乡镇中心校、学校)要建立辖区留守少年信息库。应经常不定时抽查各校留守少年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各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留守少年的在校管理,并与家长及学生所在社区多方合作,加强联系,沟通,时刻关注留守少年动向,共同做好留守少年的监督、教育工作。四是学校所在居委会(社区)要配合学校成立矛盾化解和安全巡逻组织,在关键时段、主要路段进行巡逻,密切关注校园周边突发事件,及时协助学校处理,防止针对学生的抢劫、伤害、斗殴行为的发生。

沈丘县教体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召开了全县各学校校长、副校长参加的“预防学生犯罪,保障学校安全,提升教师素质”为主题的工作会议,会上宣读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针对建议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号召各学校进行了安全隐患、危险物品清理行动。经过此次大清理活动,学校进一步净化了学校环境,成为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禁区,大量离家较远之前选择在外住宿的学生回归校园,学生在校园内通过手机聊天、上网等现象也得到禁止。通过清理活动,在校学生参与犯罪或被犯罪侵害的现象明显减少,取得了良好的预防犯罪效果。

二是加强对留守、闲散、流动、刑释解教、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例如我市扶沟县检察院开展“四关爱”活动,关爱留守儿童、关爱特殊学生、关爱在校女生、关爱特困学生。针对留守儿童亲情缺失、生活缺助、心里缺疏、安全缺护的“四缺现象”和单亲家庭孩子性格孤僻等特点,女检察官特别护未队开展结对子关爱活动。与扶沟县包屯镇16所小学426名留守儿童建立起帮扶关系,通过电话连线谈心、邮寄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节假日邀请孩子们到家中做客等方式,架起与留守儿童爱心通道和亲情桥梁,使这些儿童身边有了检察官妈妈。结合部分特殊学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遇到困难和挫折易于产生心理偏差、难以走出心理阴影等特点,特别护未队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为平台,向全县45所中小学公开联系电话,建立微信和QQ群,主动加强与坠网学生联系,倾听他们心声,解答他们诉求,并抓住问题症结,开展心理疏导,实施心理救助,让他们重新找回阳光开朗、自信的自我,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当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着力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办案各个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其正常回归社会。

四是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建立专门帮教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开展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是结合公安、司法部门,清理学校周边的环境,关闭开在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不易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结合家长、学校,预防青少年学生沉迷网络,遏制通过网吧传播的暴力、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

六是继续推行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传达室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严把进出关,杜绝学生未请假外出和社会上“混子”乘虚而入,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四、落实中央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主要举措

1.我市未检部门积极与我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取得联系,了解重点院校的外部环境,内部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历史状况,有针对性的协助学校开展符合未成年人特点和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活动,并向学校公布联系方式,提供最方便的法律咨询服务,注重收集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和问题,听取老师和学生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诉求和意见,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开展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

2.我市按照省院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制订了开展组织打击“校园暴力”活动的实施计划,结合正在进行的“送法进校园”活动,进行了全面、系统部署。首先从思想、组织、人员、保障上认真做好活动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挑选出政治理论水平高、专业知识精、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的干警作为此次活动人选,未检部门准备了在活动中发放的预防校园暴力活动的宣传资料。结合本地中小学的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宣传组织打击“校园暴力”活动,宣传预防校园暴力犯罪,增强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影响力。

3、制定相关预防校园暴力及送法进校园的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签发,共同部署,形成社会联动。周口市检察院联合周口市教育局、共青团周口市委会签了《关于开展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活动的意见》、《“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方案》等文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一)周口市郸城县小周故意伤害案

1、 基本案情

20161月份,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小周(16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发现小周系在校学生,因与同桌小孙(16岁)在课间发生了轻微的口角争执,随在放学后,将小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小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了解案情后,我院未检部门及时与双方家长沟通了解情况,安抚小孙及其家长的情绪。到校了解小周平时表现,经了解得知,小周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老师及同学对其评价较好,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所致。后在我院未检部门的及时沟通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小周的家长积极赔付了小孙的医药费,考虑到小周与小孙系同桌,平时关系还不错,小孙及其家长谅解了小周的犯罪行为。我院未检部门综合以上情况,依法对小周作出不逮捕决定。在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我院未检部门积极与法院沟通,建议对小周依法从轻处罚。在小周被判处管制一年的刑罚后,我院未检部门及时封存小周的犯罪记录,使小周能够顺利地回到校园继续接受教育。

2、典型意义

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办案各个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于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及时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使其能够尽快的回归社会,走上正常的道路。

(二)周口市淮阳县张某某等人抢劫抢夺案

    1、基本案情

2016419日下午,被告人小张、小王一、小王二窜至淮阳县鲁台镇一中旁老网吧,看到鲁台镇一中学生张科文和同学王乐乐正在上网,二人的手机在电脑桌上放着,被告人小张、小王一、小王二顿生歹意,谋求钱财。张科文、王乐乐上网结束返校时,小张、小王一、小王二尾随其后,除言语威胁外,小王一还以自己患有艾滋病,不给钱就咬人的方式恐吓张科文、王乐乐,因没有劫取到现金,后劫走王乐乐的一部“贡米”牌手机,夺走张科文一部“华为”牌手机,案发后均追回。

检察院受理后,结合以往审查多个同类案件,认为学校旁设置网吧和多数网吧无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的规定,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并使网吧成为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和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犯罪的“双层”温床。就此,我院向文化、教育、公安部门联合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三机关联合开展整治活动,重点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网吧,营造良好教学环境,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

    2、典型意义

打击抢劫、抢夺暴力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安定民心的重要一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更具有典型性意义,而严格文化娱乐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铲除滋生该类犯罪的温床是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和对网吧实施重点清理整顿后,我县的网吧准入门槛提高,在营网吧制度规范,落实制度严格,未成年学生校外上网人数下降,学校的教学秩序严谨,学习风气浓郁,管理水平上升,学校暴力犯罪率下降,整个社会治安状况良好。

(三)周口市太康县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1、 基本案情

20169416时许,小程纠集小于、小赵、小王、小张、小杨,因琐事到被害人小孙所在的太康县城关镇中学,小程、小于将小孙手机要走,六人把小孙带至太康县城关镇河滨公园望星空溜冰场对面的小树林内,对小孙进行殴打,并使用竹竿殴打小孙,强迫小孙下跪磕头,撕扯小孙的衣服等,后将小孙包内现金35元人民币拿走。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小孙伤情为轻伤二级。小孙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420元人民币。

2、典型意义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于2016107日向西本院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小程、小张、小于、小杨、小赵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寻衅滋事之刑事责任年龄,经过做民事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我院按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六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殴打时间长,手段恶劣,对被害人身体、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但因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好的方面是经过努力双方已民事调解。

(四)周口市郸城县刘某等人校园抢劫案

20153月份的一天,郸城县新实验中学来了几个不速之客,刘某、王某、刘某东(其中刘某、王某为未成年人)等人趁着夜色翻进校园,对301宿舍,302宿舍的多名学生进行抢劫。

目前,刘某、王某、刘某东均已被判刑,在为他们感到深深惋惜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目前此类校园暴力事件依然频繁出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值得我们注意

1、法律意识观念淡薄。刘杰几人都是初中文化程度,都是在中学辍学,辍学后,并无正当职业,在日常生活中以吃喝玩乐为目标,对法律知识根本没有系统的学习和了解。在几人到案后,还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直到案件判决,才知道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可是此时后悔已经晚了。

2、家庭关注不够。我们常说每一个孩子对父母来说都是天使,这些折翼的天使,并非他们生来如此,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并没有给他们予以足够的关注,这其中,有的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照看;有的父母离异,孩子早早的承受不能承受之重,自暴自弃,放任自己,随波逐流;也有的父母溺爱,但是从来没关注过孩子内心真正的需求,导致孩子叛逆,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3、社会帮教不足。目前,社会对这些未成年无业人员的社会帮教不够。可以说,十几岁的年龄,正是自身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可塑性非常强,一旦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这些未成年的孩子却是最危险的一个群体。检察系统目前已经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部门,但是这远远不够,未成年的成长需要我们整个社会的关注,从学校教育、到职业技术教育、再到社会保障、然后是犯罪后的帮扶教育,以及服刑期间的特别关注,释放后的跟踪观察,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去努力做到的。

针对目前未成年校园暴力的特点,有以下几点对策可以参考

1、加强法制教育,提升法律意识。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每年都会多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对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起到很大作用,但是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很难做到每个学校每个学生的覆盖。在党中央提出要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法制,应该作为每个学校学生的必修课。法律不仅仅能够惩治犯罪,更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加强重点管控,建立人员台账。未成年辍学无业人员,应当像其他例如社会流动人员、吸毒人员、信访人员一样建册立档,把这一部分人作为重点人员关注。就本案来说,刘杰在辍学前就是该校学生,其所抢宿舍也有他的同学和朋友。如果我们能提前通过人员状态分析提前做好工作,这些校园暴力案件也许能够避免。而这些工作,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所以对他们教育和挽救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对下岗职工有职业再教育、我们对农民有专业技术指导,这些工作,我们一样可以对未成年人去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未成年人辍学后,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目标,只好选择在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度日,在这些场所中,被一些有所谓兄弟义气的人吸引,逐渐养成了享乐混日子、好逸恶劳的心态,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也因为吃人嘴短,被所谓的兄弟喊去打架镇场子,抑或是像本案一样,去校园进行抢劫。这些人如果放任不管,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加强社会关注,健全保障机制。归根到底,大部分校园欺凌暴力案件的嫌疑人也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固定,很多暴力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也许只是为了让别人关注一下自己。他们不是生来就是恶魔,他们也有属于自己的梦想,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而一些成年犯罪嫌疑人抓住了他们的这个特点,给予兄弟般的关注,很容易让这些孩子产生归属感。这也是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这些犯罪的孩子,也是我们国家的未来。我们更多能做的,不是一味的放任,不是一味的严惩,是给予他像其他孩子一样的关注,当这些孩子也都有了正常的生活,我们国家的未来,也将无限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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