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领导班子
检察长信箱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视频中心
淮阳区“湖长+检察长” 依法治湖新模式开启!!
淮阳区“湖长+检察长...
当前位置:首页>>淮检动态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0-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办案理念,充分保障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2月22日,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举行听证会。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严新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白云飞参加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代表毛廷书、区人大代表魏登峰、区政协委员刘少才、区政协委员黄增德、原办案单位(法院)代表李伟、特邀律师郑琦、胡森森以及北关街道办事处曹云华参加听证会。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心主持会议。



  该案申请人张某义因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义诉被告马某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向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向淮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淮阳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主持人刘心宣读听证纪律、介绍会议议程、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张某义陈述案情和诉求,并提供主要证据和说明理由。原办案单位(法院)代表对该申请监督案件的处理经过、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等作出说明。其他当事人围绕该案发表了意见。承办检察官出示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对案涉事实、法律、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提问。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并发表最后意见。听证员结合该案事实、证据及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负责的评议。




  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听证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张某义以没看清8000元借据中的注明(4500元存条作废)及不去清算4500元本息的理由无证据支持;申请人提出再审经法院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其本人签字,并有其聘请律师签字,且协议已履行完毕,因此申请人提出调解协议书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支持。最终,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作出不支持张某义的监督申请的决定。

  听证会后,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公开办案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案方式给予充分肯定,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

版权所有: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