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领导班子
检察长信箱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视频中心
淮阳区“湖长+检察长” 依法治湖新模式开启!!
淮阳区“湖长+检察长...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来院阅卷请预约。 

  

二、律师来院预约阅卷时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办案部门许可阅卷的证明文件 

  

三、非当事人本人委托且未经本人确认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法律近亲属关系材料,对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其补正后重新预约。 

  

四、首次预约登记,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人到场,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接待登记表》,接待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后反馈阅卷时间。 

  

五、请在安排的阅卷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以便调整。 

  

六、律师阅卷可以选择查阅电子卷宗、刻录电子光盘、打印纸质卷宗等形式,领取卷宗材料应签署保密协议。 

  

七、阅卷完毕,请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律师本人签名或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八、实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互评”机制,双方从法律水平、职业操守、办案效率等方面进行互评,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九、微信关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众号,可实时掌上了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十、每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为本单位集体学习时间,不接受预约,不安排预约事项。 

版权所有: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