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是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